二建干货丨《法规》高频知识点整理!

2026-04-15考试相关

距离2026年二建考试还有一个半月,正是备考的关键期,为了争取一举上岸,建议考生们一定要抓紧备考,老张也会持续总结梳理2026二建新考期的高频重难点知识,希望大家的备考之路可以事半功倍!


高频考点解析

专题: 《法规》-保证合同

特征:要式、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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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式,书面——可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
(1)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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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等级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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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内容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必备条款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非必备条款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无约/约定不明,按一般
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无约按全部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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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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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没有特别规定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有:


①主合同必须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必须先经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追偿。


②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对于不足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拍卖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买,或拍卖所得价款仅能偿还一部分债务等。对于债权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请求,保证人有权拒绝,即行使先诉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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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转债权

未通知保证人,对保证人不生效

一一一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转债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原则:主合同变更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了,则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为“有利变更则有效,不利变更则无效”。



专题: 《法规》-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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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承揽合同还具有以下特征:

(1)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2)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基于承揽人的能力/设备/技术/口碑等考虑)

(4)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可另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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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义务

(1)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

主要/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负责;主要工作须经定作人同意。

(2)按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同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4)按约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5)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的义务

(6)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7)接受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

(8)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义务

(9)保密义务。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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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的义务

(1)按约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价款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①协议,②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③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部分交付的,相应支付;

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的,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领并验收工作成果

(3)按约提供材料

(4)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5)及时答复承揽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对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损失赔偿

(7)不得滥用监督检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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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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